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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議會各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 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1次臨時會訂定通過
*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北議法字第1000001133號令發布施行
*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北議法字第104000023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北議法字第1040003805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北議法字第112000046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新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新北市議會設下列審查委員會,分別審查議案,並應對各案提出審查意見或報告:
一 第一審查委員會:審查本會、秘書處、民政局、社會局、勞工局、法制局、原住民族行政局、人事處、政風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青年局、各區公所等暨其所屬有關事項。
二 第二審查委員會:審查財政局、主計處、環境保護局、地政局等暨其所屬有關事項。
三 第三審查委員會:審查工務局、水利局、城鄉發展局等暨其所屬有關事項。
四 第四審查委員會:審查經濟發展局、農業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觀光旅遊局等暨其所屬有關事項。
五 第五審查委員會:審查教育局、文化局、客家事務局、新聞局等暨其所屬有關事項。
六 第六審查委員會:審查警察局、衛生局、消防局等暨其所屬有關事項。
七 法規審查委員會:審查市法規等事項。

第 三 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審查委員會委員人數不得多於十一人,每一議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法規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審查委員會各推選一人暨由議長遴選三人組成之。
各審查委員會之召集人為三人,由各黨(政)團依其議員數所占全體議員比例,報請議長決定之。
審查委員會委員於每屆成立大會後第一次會期及每年第一次定期會產生,任期至次年新委員產生之日止,召集人亦同。
第 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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