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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議會旁聽規則

* 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1次臨時會訂定通過
*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北議法字第1000001133號令發布施行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新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會議除依新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通過禁止旁聽外,餘概公開之。
第 三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拒絕其旁聽:
一 攜帶兇器及危險物品者。
二 酒醉昏亂者。
三 未滿七歲之無行為能力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 精神異狀者。
五 服裝不整者。
第 四 條 旁聽人應於入場前先至服務臺憑身分證件換取旁聽證後再行進入旁聽席。
第 五 條 旁聽人數超過所許旁聽坐位時得限制入場。
第 六 條 旁聽人無發言權。
第 七 條 旁聽人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之責任,如有妨害秩序或喧擾會場不服制止者,令其退場。
第 八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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