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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議會程序委員會設置辦法

* 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1次臨時會訂定通過
*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北議法字第1000001133號令發布施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北議法字第106000340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新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新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程序委員會,除議長、副議長為當然委員外,每年依下列規定組成,並以議長為第一召集人,副議長為第二召集人:

一、各黨團負責人為委員。

二、由本會各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審查委員會各推選一人為委員。

第 三 條 程序委員會由召集人視事實需要,隨時召集,並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行之。
第 四 條

程序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議事日程草案之審定事項。

二、關於各種提案、人民請願、文書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會權責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事項。

四、關於市政府提案,議員質詢及其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事項。

五、其他關於議事程序及臨時動議案之審查事項。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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