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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議會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 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1次臨時會訂定通過
*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北議法字第1000001133號令發布施行
* 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1次定期會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北議總字第100000146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 新北市議會第2屆第3次定期會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北議法字第1050001522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 新北市議會第2屆第6次定期會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北議法字第106000340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8條之1條文
* 新北市議會第3屆第1次定期會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北議法字第108000382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新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七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之大會及委員會開會時應全程錄音與錄影,所錄製之影音檔案應於會議後三日內公開於本會網站至少五年。

本會大會之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

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錄影。

第 三 條 本會所配置之影音錄製設備以及開會過程所錄製之影音檔案,均不得攜出會外。
第 四 條 本會議員得申請轉錄與其本人在會議中發言之錄音、錄影。必要時為使轉錄具完整性,得全程轉錄。
第 五 條 第二條之錄音、錄影資料,其保存及銷毀依檔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經轉錄之影音檔案對外播放或播映者,應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 七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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