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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法規
新北市議會議員質詢辦法
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1次臨時會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北議法字第1000001133號令發布施行
第 一 條
本會為行使市政質詢權,依新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議員質詢分為「市政總質詢」、「業務質詢」兩種,前者向市長提出質詢,以政策性重要問題為原則,由市長負責答復。後者向市政府各局處會及所屬機關提出質詢,以其所掌理之業務範圍,由各有關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負責答復。
第 三 條
議員質詢應在本會議事廳舉行。
第 四 條
市政總質詢日數為十三日。
市政總質詢之順序、時間及方式訂定如下:
一 總質詢之方式:分口頭與書面任採一項行之。口頭質詢得採一問一答方式。
二 每天口頭質詢者最多為五人,書面及聯合質詢不受限制。
三 全部質詢順序,在預備會議時即依抽籤方式決定之。但有議員願進行聯合質詢者,得推一人抽定其日期,聯合質詢議員發言之順序由其自行排定之。
四 前款抽籤決定之順序及時間表,由議事組印發各議員。
五 議員對抽定之質詢時間,經雙方同意得協調調換,並於二日前通知議事組。
六 輪到質詢之議員,經主席唱名三次而仍未到場者,以棄權論,但得於三日內補提出書面質詢。
七 每天總質詢起訖時間:自上午十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三十分止。
八 每一人質詢及被質詢者回答所使用時間合計六十分鐘,如質詢者尚未質詢完畢,可改用書面質詢,不得要求延長時間,被質詢者無時間答復或答復未完,應於五日內以書面答復之。
九 每一質詢人,在所有時間內,可以即席補充質詢。
十 被質詢人之答復應依照議事規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條之規定為之,否則主席得適時糾正或制止之。
第 五 條
業務質詢分為各審查委員會質詢及審查委員會聯合質詢,日數不得少於十二日。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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