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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法規
新北市議會黨團政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新北市議會第1屆第1次臨時會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北議法字第1000001133號令發布施行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新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政黨在本會有議員席次三人以上組成之黨團,得以借用方式申請在本會設置黨團辦公室。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每位議員僅得參加一黨團,異動應即主動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 三 條
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黨團負責人以書面向本會總務組申請,並簽訂借用合約。
黨團辦公室之設置專供黨團連繫協調會務之用,不得轉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第 四 條
黨團辦公室之分配以本會現有辦公房舍之狀況協商辦理。
黨團辦公室一般辦公設備,由黨團出具借據向本會借用,並應妥善保管維護,若有遺失或非正常使用所生損壞,應照價賠償。
第 五 條
黨團辦公室內之水電費、電話費(長途及國際電話費除外)由本會支付,其他費用及消耗性物品由各該黨團自理。
本會對黨團辦公室之補助經費標準,依相關規定編入年度預算,由黨團負責人掣據領取。
第 六 條
黨團辦公室內清潔衛生由各黨團自行維護,且不得任意更改、裝設與法令牴觸或影響本會安全之設施;工作人員須遵守本會上下班之規定。
第 七 條
黨團辦公室借用期限以每屆市議員之任期屆滿為限。
第 八 條
每一黨團議員席次未達第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借用合約即行終止,辦公室由本會收回並終止補助。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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