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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70395481號令修正公布第7、10條條文
一、選舉票圈選二人以上,或罷免票圈選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
二、不用本會製發之選舉票、罷免票。
三、選舉票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或罷免票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將選舉票、罷免票撕破或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或所圈選為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六、不加圈完全空白。
七、不用本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八、選舉票之選舉人或罷免票之罷免人未記名。
本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其懲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前項懲戒,由紀律委員會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議事組:辦理議事等事項。
二、總務組:辦理庶務及出納管理等事項。
三、法制室:辦理法制等事項。
四、公共關係室:辦理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等事項。
五、資訊室:辦理資訊及圖書業務等事項。
六、秘書室:辦理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業務、機要及市民服務等事項。
七、文書室:辦理文書檔案、印信管理等事項。